(本文作者:律荫)电影《烈日灼心》上映了,三个结拜兄弟,涉嫌灭门杀人的惊天大案潜逃7年,一个开出租(自道)、一个当协警(小丰)、一个装“傻子”。三人共同抚养着患病的孤女(尾巴),虽苟活在社会的底层,却为了赎罪,除暴安良、助人无数,但最终依然功不抵过被执行死刑。连最终破案的警长(伊谷春)都纠结挣扎、唏嘘不已。影片最后剧情反转,杀人者另有其人。
本文作者作为法律人比较喜欢警匪题材的影片,在观影时亦被影片跌宕起伏的剧情深深吸引,但总觉得影片后半段,尤其是结尾处对故事逻辑的编排有些草率。
编剧及导演在“情”与“法”的处理上,太注重情的张力,有些忽视了法的严谨。本文无意吐槽某些法律逻辑的“硬伤”,仅从刑法的角度探讨一些影片涉及的法律问题。
问:他们虽然是逃犯,但潜逃期间勇斗歹徒身负重伤,除恶扬善舍命救人不算立功么?被抓后判刑时不考虑么?
答:肯定不算立功,但可能会酌情考虑。认定为立功是有时间段的限制的,具体的时间应该是犯罪分子到案后和刑罚执行完毕前这一期间。犯罪分子到案后的意思是“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认定为立功是可以减刑甚至免刑的,立法的目的是鼓励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揭发同案犯或揭发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如果案犯在潜逃期间做好事也被认定为立功,可能会变相鼓励犯罪分子作案后潜逃,因为潜逃后做些好事以获得减刑,这种“鼓励”不能接受的。
这也是影片中主角最终被执行死刑的原因,电影演到这里,已把人性的善良推到了至高点,同时法律的无情又将其推向死亡,冲突与对立,温情与融合都让观众深深迷醉,再加上影片极强的张力、极猛的观感,极好的节奏掌控,这部影片已堪称经典!但是,影片最后10分钟,剧情反转,留下了猪一样的尾巴:杀人者另有其人。
问:如果杀人者另有其人,那三兄弟会犯什么罪?也是杀人的共犯么?
答:影片中真凶被抓获后供述了4点内容:1、三兄弟找到“第四人”一起去女孩家的目的是要回钱,是债务纠纷;2、小丰对女孩实施强奸,女孩心脏病发作死亡;3、 “第四人”将女孩家中的其余四人杀害,三兄弟都未参与;4、从女孩家出来后,三兄弟与“第四人”产生矛盾并动手,三兄弟以为把“第四人”打死了,后三人潜逃。
三兄弟对女孩一家五口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三兄弟即没有杀人的故意(债务纠纷),也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第四人所为),当然也不是杀人的共犯。
小丰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因导致受害人死亡,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小丰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但其他两兄弟不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影片中未见三人共同实施强奸的描述)。
最想说的是,结局真的是个大败笔,结尾处生硬的嫁接,相对于之前的情节产生了大量无法掩饰的法律逻辑漏洞。本来法律的无情是观众普遍能够接受的,影片的精华也是在演艺情与法的冲突矛盾,“人是神性和动物性的总和,就是他有你想象不到的好,更有你想象不到的恶,没有对错,这就是人”;“法律特别可爱,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儿,就限制你不能恶到没边儿,它清楚每个人心里都有那么点脏事儿,想想可以,但做出来不行。”多好的台词!多好的阐释!
但结尾的内容让观众对法律的公正和严谨产生了直接的怀疑!如果三兄弟没有杀人,只有口供也能判死刑?编剧在结尾处改编了原著(原著中三兄弟就是杀人凶犯),让这个惊天“灭门杀人案”硬生生的变成了惊天“冤假错案”,本来已高潮收尾,但又画蛇添足让人出戏,更是无法自圆其说,非常可惜!
(律师编辑:文正,转载请注明作者:律荫,图片来源:电影《烈日灼心》海报)